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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戚建兰、刘永俤与戚建兰、刘永俤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戚建兰,刘永俤,李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戚建兰,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俤,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光、卢小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闽英,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戚建兰因与被申请人刘永俤、李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39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戚建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借被申请人刘永俤款项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从没有收到刘永俤款项,与刘永俤也根本不认识。(二)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时,再审申请人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被申请人刘永俤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永俤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戚建兰、李闽英共同向刘永俤借款现金50万元有讼争《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已实际支付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戚建兰提出刘永俤未实际交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程序问题,戚建兰提出其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已依法向戚建兰邮寄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故再审申请人戚建兰提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戚建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戚建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许 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珂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