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何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何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97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责人徐昌熙,该支行行长。被告何兵,男,重庆市酉阳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被告何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中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