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长翠与定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翠,定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吕国燕,石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25行初8号原告:吴长翠,女。委托代理人:刘进、朱蕾,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住所地定远县。负责人:许培文,所长。委托代理人:范贵平,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华,该所科员。第三人:吕国燕,女。第三人:石婷婷,女。原告吴长翠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定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孝平审 判 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