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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30号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隆辉,男,经理。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宏冰,局长。申请人抚远县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02000.00元工程款未付,故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一份,要求对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抚远支行账号0904023009264060062内102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抚远支行账号0904023009264060062内10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