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康卫星诉被告郑波、郭春霞、刘新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卫星,郑波,郭春霞,刘新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842号原告:康卫星,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郑波,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郭春霞,女,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刘新茂,男,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卫星诉被告郑波、郭春霞、刘新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卫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秀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