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8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顾某某、陈甲与王某某、陈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陈甲,王某某,陈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8917号原告顾某某,女,194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甲,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瑜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乙,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陈甲诉被告王某某、陈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顾某某、陈甲共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