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世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397号罪犯杨世财,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5日作出(1998)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因其脱逃,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西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财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苏翔出庭提请对罪犯杨世财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杨世财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杨世财在刑罚执��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世财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世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68.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世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财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