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代理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至2015年4月,在磐石市呼兰镇乱泥村东长水屯老焦水库上,即磐石市呼兰林场经营区53林班1、6、7小班内,明知是林地而非法耕种18250平方米(27.35亩)。经磐石市林业局鉴定,因人为耕种农作物玉米及喷洒农药等原因,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看验笔录以及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与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停耕还林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办案说明,证人陈某、黄某甲、石某、王某、崔某、焦某、张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停耕还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禇世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鹤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