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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与孟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畜牧兽医局,孟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329号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孟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诉被告孟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撤回对孟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负担。审 判 长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旭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