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与孟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畜牧兽医局,孟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329号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孟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诉被告孟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撤回对孟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某市畜牧兽医局负担。审 判 长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旭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