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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德军与攀枝花市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军,攀枝花市恒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军,男,1972年07月0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50-9号。法定代表人:傅奇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德军依据(2015)攀东劳人仲案第2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5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