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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丈子信用社与田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丈子信用社,田XX,赵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447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丈子信用社。负责人杨X;职务:主任。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乡娄丈子村。委托代理人王X,信用社职员,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田XX。被告赵XX。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丈子信用社与被告田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丈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杰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代理审判员  张颖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