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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军与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张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765号原告陈军。被告张文志。原告陈军诉被告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约定在2015年12月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我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称再无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交纳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我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基于以上情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陈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