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德惠市水利局与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水利局,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83行审21号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徐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坤,德惠市水土保持站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祥,经理。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委托代理人陈坤,被申请人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你单位在建设厂房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并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元;(2)罚款5万元;(3)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限你单位3日内将上述款项缴到德惠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或长春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惠市云祥米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德惠市水利局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建设厂房过程中,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德惠市水利局作出的(德)水保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