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西与郭卫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郭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西,男,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卫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718号刘西与郭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郭卫刚向申请执行人刘西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