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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西与郭卫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郭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西,男,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卫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718号刘西与郭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郭卫刚向申请执行人刘西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