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与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童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416号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园林路2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徐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深圳市美视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