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海洲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洲,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89号申请人刘海洲。被执行人李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洲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