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关生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关生,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89号原告:徐关生。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关生诉被告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关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