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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刘秋生、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刘秋生,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702号原告李海林,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田宇平、田伯云(实习),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生,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鸣李村。法定代表人刘秋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林与被告刘秋生、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林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52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