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祥根诉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周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根,张建强,周庆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19号原告:王祥根,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建强,男,身份事项不详,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职务业主。被告:周庆新,男,身份事项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原告王祥根与被告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周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祥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345.00元减半收取为3,672.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