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祥根诉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周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根,张建强,周庆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19号原告:王祥根,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建强,男,身份事项不详,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职务业主。被告:周庆新,男,身份事项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原告王祥根与被告萝北县云山镇润利玉米合作社、周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祥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345.00元减半收取为3,672.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