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153号原告师某,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王某,男,195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审 判 长 林曙光审 判 员 党晓凯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馨楠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