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秀国与李佳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国,李佳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6号原告杨秀国,职业不详。被告李佳鸿,职业不详。原告杨秀国诉被告李佳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国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佳鸿撤回起诉的申请。原、被告申请本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本案扣除审限60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秀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国撤回对被告李佳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6元减半收取61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83元,由原告杨秀国负担。审判长 武思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