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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秀国与李佳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国,李佳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96号原告杨秀国,职业不详。被告李佳鸿,职业不详。原告杨秀国诉被告李佳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秀国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佳鸿撤回起诉的申请。原、被告申请本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本案扣除审限60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秀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国撤回对被告李佳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6元减半收取61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83元,由原告杨秀国负担。审判长  武思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