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3262原告刘少廷与被告路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廷,路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3262号原告刘少廷,男,1956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于秀云,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广勇,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大队。原告刘少廷与被告路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廷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秀云、被告路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路广勇于2011承建上京商贸广场CZ-2工程。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达成供料协议,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建筑用红砖150万块。单价0.3元每块,原告保证红砖随用随到。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用了91800元的红砖,给了30000元,其余至今未付。被告不能按约定数额使用红砖,造成红砖大量积压,又不能及时结账。被告违约,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61800元,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砖厂没有红砖,只供应我这些砖,我没有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两枚收据其中一枚192000块红砖供应我工地。其余供应李林工地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路广勇承建上京商贸广场CZ-2工程。2011年12月13日原、被告达成供料协议,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建筑用红砖150万块,单价0.3元每块,原告保证红砖随用随到。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材料保管员路青江、会计马文为原告出具了306000块红砖的入库单,其中192000块的红砖运到被告工地,其余114000块红砖运抵李林工地,李林给原告出具收到条后,原告将收到条交给被告材料保管员路青江,原告的材料保管员路青江、会计马文给原告出具了入库单。被告给付了原告红砖款30000元,其余至今未付。原告以被告不能按约定数额使用红砖,造成红砖大量积压,又不能及时结账,被告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61800元,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料协议、两枚入库单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供料协议,原告供给被告红砖192000块,被告给原告出具入库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尾欠的红砖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红砖运到李林工地,李林给原告出具收到条,原告将李林出具的收到条交给被告保管员,被告的材料保管员和会计给原告出具入库单,该行为是债务转移行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供料协议约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砖款,还约定如果被告到期不能付清砖款,原告不能供料,违约方赔偿对方100000元的损失。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好、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少廷红砖款61800元,违约金13757元(以61800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次日至2016年6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原告承担481元,被告承担1287元;保全费1329元均由被告路广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