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耿健、孔献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耿健,孔献杰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85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3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健,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原住桓台县,现住址不祥。被告:孔献杰,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原住桓台县,现住址不祥。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健、被告孔献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耿健、孔献杰住所地信息,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送达,在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后,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信息。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