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乙均在果子洼乡堤口村经营煤炭生意,并经常伙着购买同一车煤。2015年11月份,两家在分买同一车煤时,刘某甲的妻子李某与张某乙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刘某甲得知张某乙曾与自己妻子发生争吵后,于2015年12月2日早晨找张某乙理论此事,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刘某甲持三齿挠将张某乙腰部打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王某、刘某乙、李某等人证言,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乙均在果子洼乡堤口村经营煤炭生意。2015年11月份,刘某甲的妻子李某与张某乙因购买同一车煤如何分配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刘某甲得知后,于2015年12月2日早晨找张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刘某甲持三齿挠将张某乙腰部打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乙腰2、3、4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乙腰部损伤致腰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10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其家和张某乙家都是卖煤的,为卸煤多少的问题,其妻子和张某乙骂起来。其得知后,于2015年12月2日早晨找张某乙理论互相骂起来,被人拦开,后其回家拿了把铁挠子找过去,与张某乙打起来,张某乙用铁锨拍了其后背,其用铁挠子砸了张某乙肩膀,后被人拦开。2016年3月15日,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其家在河间市果子洼信用社那边卖煤。2015年12月2日上午7点左右,其正指挥着货车倒车卸煤,刘某甲过来给其脸一巴掌,并骂其,其和他拳头巴掌互相打,被拦开。其骂刘某甲,刘某甲拿着一把三齿挠子和他儿子、妻子过来,刘某甲的儿子抱着其说别闹了,刘某甲在身后用三齿挠子打了其腰一下。前段时间为卸煤的事,其和刘某甲的妻子互骂了几句,没打架。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家在河间市果子洼乡信用社北边卖煤炭。2015年12月2日上午,其和丈夫张某乙准备卸煤,刘某甲过来用拳头打张某乙脸部并骂张某乙,后张某乙和刘某甲就互相抓扯对方,拉煤的司机将刘某甲推走,张某乙一直骂刘某甲,过了一会儿,刘某甲拿着三齿挠子过来,用三齿挠子的头砸张某乙腰部几下,后被拉开。半个月前因为卸煤的事两家互骂过几句。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早晨,其看见刘某甲和张某乙嚷,后来拳头巴掌互相打起来,其和在张某乙家卸车的两个司机将他们拉开。张某乙骂刘某甲,刘某甲从家又出来用三齿挠子打了张某乙腰部一下,张某乙用铁锨要打刘某甲被人拦住,后将他们拦开。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早晨,张某乙的妻子刘某乙找其说刘某甲找张某乙去了,两人打起来。其过去后张某乙在地上坐着,刘某甲回家了,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搂着张某乙说好话。两家都是卖煤的,在打架的一个星期前,刘某甲的妻子与张某乙为卸煤多少发生口角。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家和张某乙家都是卖煤的,为卸煤多少的事其和张某乙发生争吵,其告诉丈夫刘某甲。2016年12月2日早上,刘某甲找张某乙说道,过了一会儿他回来,在家里拿着三齿挠子回去打架,张某乙拿铁锨,他俩拿家伙打起来,张某乙用铁锨打了刘某甲背部,刘某甲用三齿挠子把打了张某乙后背,后被拦开。7、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家和张某乙家都是卖煤的,经常要一车煤,打架前一周左右,因为卸煤多少的事,张某乙和其母亲叨咕过,为这事其父亲刘某甲找张某乙理论打的架。那天,其出来看见其父与张某乙对骂,其拦父亲回家,他往回走了几步就又跑回去,拿三齿挠子打了张某乙的肩膀处,张某乙拿铁锨打了刘某甲肩膀,后将他们拉开。8、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腰2、3、4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9、河间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5日,刘某甲自动到该局投案。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甲出生于1963年2月19日。本院出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腰部损伤腰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就附带民事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张某乙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邻里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红芳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