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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诉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李景志、朴镇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李景志,朴镇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298号原告:金龙顺,女,朝鲜族,48岁。原告:金龙善,女,朝鲜族,46岁。委托代理人:金龙顺,女,朝鲜族,48岁。原告:金龙华,女,朝鲜族,41岁。委托代理人:金龙顺,女,朝鲜族,48岁。原告:金哲学,男,朝鲜族,37岁。委托代理人:金龙顺,女,朝鲜族,48岁。被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代表人:唐文浩,村主任。被告:李景志,男,汉族,43岁。被告:朴镇福,男,朝鲜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诉被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南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李景志、朴镇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龙顺、金龙善、金龙华、金哲学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