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凤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郑凤莲。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凤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第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凤莲偿还透支本金13722.81元、滞纳金4456.95元、利息5613.13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以各期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凤莲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19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2016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凤莲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6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实施布控。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孝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