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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与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第一分场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30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第一分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02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曾东仪,职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斯毅、黄艺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萍。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第一分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文彪、安瑞,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广州市荔湾区翠洲停车场第一分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晴卢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