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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春裕与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裕,高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70号原告陈春裕,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高万礼,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裕诉被告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裕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梁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