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春裕与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裕,高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70号原告陈春裕,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高万礼,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裕诉被告高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裕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梁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