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芳与陈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58号申请人陈芳,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敏,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芳与被执行人陈敏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敏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