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29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