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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泽、吴跃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泽,吴跃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特5号申请人吴泽。被申请人吴跃华。系申请人吴泽儿子。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吴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申请人吴泽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吴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泽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立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封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