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泽、吴跃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泽,吴跃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特5号申请人吴泽。被申请人吴跃华。系申请人吴泽儿子。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吴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申请人吴泽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吴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泽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立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封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