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84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商瑶,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