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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寿坤、曾凡丽与彭盼、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坤,曾凡丽,彭盼,刘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332号原告:刘寿坤。原告:曾凡丽。被告:彭盼。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彭盼,女,系其母亲,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杨园村215号。身份证号:42010619560607362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坤、曾凡丽诉被告彭盼、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坤、曾凡丽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兆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