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国峰与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峰,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078号原告孙国峰,现住农安县。被告辛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峰诉被告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平名下存款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