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军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锐科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捌月贰拾柒日,汇票号码3100005122205775,收款人重庆荣钢减震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贰月贰拾柒日,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银行浦发高新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