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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第十四组与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第十四组,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666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第十四组(以下简称广东畈村十四组)负责人朱家红,广东畈村十四组组长。被告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鸿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畈村十四组与被告聚鸿公司合伙协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畈村十四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畈村十四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畈村十四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畈村十四组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