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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冬丽申请执行李秀芳、杨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丽,李秀芳,杨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丽,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根才,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秀芳、杨根才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