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49岁。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辩护人刘世发,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冬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荐、审判员钱芳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的司法解释为由,向我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冬梅审判员 何 荐审判员 钱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 燕本裁定适用法律引用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判决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