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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晖与梁庆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晖,梁庆松,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江晖被执行人:梁庆松、李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庆松、李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庆松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西一里36路丽汇嘉园4栋3单元403号房,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忠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