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徐志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平标,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鹏,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装饰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6日,徐志鹏(甲方)与宜家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甲方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园12#A301交于乙方装修,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项目清单为准);工程期限为70个工作日,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2月27日,如因甲方原因,工期顺延;合同价款:工程直接费53500元,水电承包款为8000元、主材代购款2000元,合计63500元,开工前三日内付首期款42000元,木工基础结束后三日内付中期款20000元,竣工后三日内付清尾款1500元;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设计师或项目经理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验收而又无书面意见,则代表甲方已经验收合格。如甲方入住(包括搬入家具)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3日内交付尾款,如果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尾款,每推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额(不含水电预收款)的1‰滞纳金。验收后甲方签署验收单,付清尾款后,乙方签署保修单,并与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未全额结算,乙方不予签署保修单,同时不承担保修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宜家装饰公司即派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徐志鹏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未搬离)。徐志鹏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9日两次支付装饰工程款42500元、17000元。宜家装饰公司提供徐志鹏签署的分项验收单及整体竣工验收单中,在5个分项验收中,徐志鹏跨行签署3个名字。装修完工交付给徐志鹏使用后,其认为宜家装饰公司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向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评估,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阜阳市万霖花园小区12#楼301房装修装饰质量缺陷损失,估价结果为:(一)儿童房:1、西墙:7.94平方米,需拆除墙体,重新砌墙,粉刷,粘贴壁纸,费用估算:拆除运输费用800元、砌墙费用1270元、粉刷涂料费用143元、粘贴壁纸费用675元,合计2888元;东墙,粘贴壁纸费用675元;3、南墙,粘贴壁纸费用347元;4、圈梁挖补找平费用400元;粘贴壁纸费用238元,小计638元;5、北墙:拆除运输费用600元、砌墙费用1110元、粉刷费用(含外墙)555元、粘贴壁纸费用590元、窗套损失费用1080元、暖气系统损失费用3200元,计7135元,儿童房的损失价格合计11683元。(二)卫生间:1、拆除运输地砖费用800元;2、地砖铺贴费用(含防水、材料、人工费用)2335元;3、暖气损失2100元;4、隔断拆卸安装费用900元,合计5135元。(三)、客厅:1、圈梁挖补修复找平700元;2、粉刷、乳胶漆335元,合计1035元。(四)客厅酒柜门更换费用4000元;(五)次卧室西墙9.52平方米,1、拆除运输费用700元;2、砌墙费用1523元;3、粘贴壁纸费用809元;4、空调拆卸安装费用300元,合计3332元。(六)阳台:1、墙体上下不均衡,需挖补修复找平费用600元;2、粉刷、油漆费用300元;3、阳光房防盗门拆除重做费用3800元,部分墙体拆除重新砌墙费用1100元,合计5800元。(七)主卧室、次卧室东墙:东墙底部潮湿,需重做防水、重贴壁纸,南北长9.3米,高1米,拆除费用:100元,防水、粉刷350元,贴壁纸费用2295元,合计2745元。(八)其他:1、更换网线500元;2、更换8个插座400元;3、主卧室增加一个插座500元(含人工费、材料费、修复费等),合计1400元。(九)、室内搬迁家具费用和住房费用5000元,上述九项合计40130元。估价结果:经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阜阳市万零花园小区12#楼301房需要修复的装修装饰的价格评估为40130.00,大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叁拾元整。徐志鹏为此花费鉴定费用2000元。现徐志鹏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宜家装饰公司承担40130元修复费和2000元评估费用,计42130元。原审法院在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双方无歧义部分:1、进门玄关梁两边高低不一样;2、南边阳光房西边柱子上下宽度不一致;3、阳光房东边柱子下方墙体掉皮;4、朝平台去的门上体有缝,门芯与门框大小不一致;5、往阳台去的门两边墙石膏板隔墙,是空的;6、沙发背景墙上的梁不平整;7、卫生间(淋浴房内)的地漏不在最低点,向淋浴房外卫生间的角落淌;8、儿童房西墙也系石膏板隔墙,上梁不在一个平面,房间多处发霉;9、北主卧室西墙是石膏板隔墙,东墙下方壁纸脱落;十、南主卧室东墙下方壁纸变霉裂缝,南墙也变霉;11、厨房、卫生间有部分开关面板表面有被砸现象。双方有歧义部分:徐志鹏认为:1、房间网线不合规格;2、儿童房南墙与北墙长度不一致,对此宜家装饰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宜家装饰公司在为徐志鹏提供装饰装修服务时,经现场勘验,宜家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瑕疵,虽然宜家装饰公司提供由徐志鹏签署的验收单,但徐志鹏系跨行签名,可以看出徐志鹏并不是按宜家装饰公司所写的时间按期分项进行验收,且徐志鹏未签署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单,故宜家装饰公司应对其装修存在瑕疵给徐志鹏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考虑到徐志鹏在宜家装饰公司装修过程中未搬离涉案房屋,仍继续使用房屋,在装修工程中发现问题,应与宜家装饰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修正,现徐志鹏在装修后使用房屋已有一年多,不排除现有的状况部分系使用不当造成的,综合本案案情,参照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装修装饰质量缺陷损失估价结果,酌情判决宜家装饰公司赔偿徐志鹏各项损失计20000元,扣除徐志鹏下欠的装修款4000元(63500元-59500元),宜家装饰公司还应支付徐志鹏款16000元;徐志鹏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就合同内容已履行,装修完毕后并交付使用,故徐志鹏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志鹏损失16000元;二、驳回徐志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徐志鹏负担528元,由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宣判后,宜家装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徐志鹏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徐志鹏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理由是:1、原审认定该公司的装饰装修行为存在瑕疵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徐志鹏应承担因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徐志鹏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与原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装修存在瑕疵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因原审法院在一审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装修的瑕疵问题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于装修存在的部分瑕疵,宜家装饰公司的委托人签字予以认可,故宜家装饰公司对因上述装修瑕疵给徐志鹏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扣除徐志鹏拖欠的工程款项,酌定宜家装饰公司赔偿徐志鹏16000元,并无不当。宜家装饰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装修存在瑕疵系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宜家装饰公司上诉还认为徐志鹏应支付拖欠的4000元工程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因装修质量发生纠纷,故徐志鹏未完全支付工程价款由一定的理由,再者原审法院也将这部分价款予以扣除,故宜家装饰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