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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恢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13幢,组织机构代码19313791-8。法定代表人黄怀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生,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殿光,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00元、利息300元,对于剩余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免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澄法东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林 浩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