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郭成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容留李某吸食冰毒。2016年5月22日晚上8时许,张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冰毒。2016年5月23日15时许,张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吴某吸食冰毒。经检测,张某、李某、吴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室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在该房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次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又在上述房屋内容留李某、吴某吸食冰毒。经检测,被告人张某及李某、吴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案后,公安机关将工具冰壶一个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克扣押。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尿检结果照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李某、吴某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供述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提供住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毒品再犯,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壶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