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惠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崔惠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828号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河南街龙进街88号。法定代理人:李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雷,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惠英,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惠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