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段玲辉、蔡长富与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玲辉,蔡长富,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段玲辉。申请执行人蔡长富,系原告段玲辉之夫。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艾文,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段玲辉、蔡长富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湘138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