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管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加格达奇区住宅楼内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冰毒,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经鉴定,从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侦查,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管某某在��租住的位于加格达奇区住宅楼内自制吸毒工具并提供冰毒,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经鉴定,从被告人管某某自制的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侦查,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有吸毒工具一套;2.书证有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6、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莹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