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赤红诉被告陈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赤红,陈春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578号原告胡赤红,女。被告陈春泉,男。原告胡赤红(下称原告)诉被告陈春泉(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碧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赤红、被告陈春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份我与被告在路上碰见,被告看见我突然变瘦了,就问我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我说是因为在用我自己经销的维亿阳光保健品,被告说要跟我去考察这个项目。2015年7月22日就跟我一起到武汉去考察这个项目,还交了300元给我帮他报名参加活动,考察回来后,被告陈春泉认为这个产品效果很好,想要投资这个项目,就向我借钱,我说没钱,被告就要我帮他去贷款,我怕陈春泉没有钱还,他就拿其父亲的一份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抵押给我,我就帮其在我信用社的同学那借了2万元。2015年7月27日,我通知陈春泉来拿钱,陈春泉出示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给我,并在借条上注明是报维亿阳光会员资格用,当即陈春泉就叫我把钱汇至公司购货,我就打了18800元到公司,剩下的1200元说慢慢的抵利息。大约是2015年7月30日货就全部到了,当时陈春泉拿走了4000多元的货,剩下的就叫我帮其代为保管,如果有人来买就会叫人来拿货,因为借款时口头约定是3个月归还,约定了月息0.5%,因被告未按时还钱,多次催问,被告于2015年农历12月底还了500元,余款经多次催收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5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是原告说的这样,是胡赤红的老公到我家里来向我推荐,说维亿阳光保健品很赚钱,说与我去做生意保证会赚钱,但是后来买了产品后,我带了很多人去店里,没有一个人愿意买。2、我是买了维亿阳光产品,因为当时我没有钱,当时胡赤红说有一个朋友在银行,我就要求胡赤红去帮我贷款2万元,利息0.5%,我拿了房产证及土地证抵押。我是参加了维亿阳乐保健品的直销,借条也是我打的,报名维亿阳乐保健品后还有1200元我也没有见过,当时报名后一直是胡赤红在管理,连报名编号及密码我也不知道,我钱也没有见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被告通过原告的介绍,了解到原告正在经销使用的维亿阳光保健产品不错,于2015年7月22日交300元报名费(包括车费、住宿、伙食)一同到武汉考察维亿阳光保健产品。之后,被告意欲直销该产品,向原告借支人民币2万元,被告并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到币二万元整(报维忆阳光会员资格用)”借条给原告,同时用其父亲陈一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付原告作为此借款的抵押物。双方口头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0.5%。另查明,被告借支原告2万元人民币后,被告要原告在其所借支的2万元借款中支出18800元用以替被告报维亿阳光会员资格用,剩下的1200元用以抵0.5%的月利息。再查,被告加入了维亿阳光会员后,维亿阳光公司根据被告销售产品的业绩支付被告工资3450元,因被告一直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即将被告应得的该笔工资抵扣了借款,此后,在原告的多次催问下,被告于2015年农历12月偿还了原告借款5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偿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陈春泉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陈一峰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万载县仁达房增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证明、维亿阳光会员申请表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加入维亿阳光会员,因经销该产品短缺资金之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及其利息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付原告胡赤红借款人民币148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此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陈春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碧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