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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孙茂与李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茂,李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415号申请人孙茂,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李蜀,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孙茂与被申请人李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茂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蜀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蜀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