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433号原告程某,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职工,住太原市。被告闫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学校教师,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与被告闫某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程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