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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延富、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富,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延富,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良教乐樵公路良教路段南梁光培厂房之一(即良教沙牌坊前200米)。法定代表人卢笑。担保人周冬冬,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申请人李延富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人李延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9283.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延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的财产暂不适宜强制执行,经本院主持,现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延富支付款项10000元,余款自2016年8月起,于每月最后一天前还款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2.案外人周冬冬自愿以其名下的粤X×××××号车辆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可请求法院将粤X×××××号车辆变现后清偿上述债务;3.上述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李延富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名:李延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从支行,账号:62×××79)。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的财产暂不适宜强制执行,经本院主持,现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园中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