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苏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龙